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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云盘传播淫秽物品,曹某某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5-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互联网时代,原本用于保存、分享文件资源的网络云盘,却成为不法分子传播淫秽物品的新载体。一些不法分子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帖子,附上二维码,用户扫码进入群组后,便能获取云盘账户中存储的成百上千部淫秽视频。这种传播方式依托网络平台,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近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2年初,曹某某在浏览微博时,偶然发现一条“神秘帖子”,声称通过曲奇云盘可观看“小众视频”。出于好奇,他下载云盘并实名注册,扫描帖子二维码加入了一个名为“分享乐园”的群组。群中充斥大量淫秽视频,内容触目惊心。为满足猎奇心理,曹某某开始搬运淫秽内容并转发分享至数十个群组。经鉴定:这些视频中,108个为淫秽物品,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严重。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曹某某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2025年3月26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鉴于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缓刑建议。2025年4月16日,曹某某被肥东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传播即入罪。无论是否牟利或直接拍摄,向不特定群体传播淫秽物品即构成犯罪。网络隐蔽性非“护身符”,违法必究彰显司法刚性。本案中,曹某某为满足个人猎奇心理,长期在封闭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其行为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网络空间治理需全民共筑防线,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淫秽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