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缴纳物业费与电费的超市老板,近日却被物业公司上门催缴近四年的相关费用。面对这一意外情况,超市老板迅速拿出缴费清单与物业公司进行仔细核对,结果双方惊讶地发现,原来超市老板长期缴纳的物业费与电费,竟被物业公司员工潘某私自收取并截留,并未上交至公司账户。
近日,我院受理了这起挪用资金罪的案件。经深入调查,原来潘某在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安徽某物业公司商铺管理员一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承租商户的物业费、水电费、租金等费用。潘某将收取的部分费用上交公司,而另一部分则用于个人消费。截至案发,潘某私自挪用的资金总额高达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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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发现,潘某最初仅敢将收取的少量资金不上交,最小的一笔金额仅为400余元。然而,由于公司内部长期缺乏对商铺管理员收缴行为的有效监管,潘某的私下截留行为并未被及时发现。尝到甜头后,潘某的胆子逐渐变大,后来竟只上交收取钱款的一小部分,而将大部分资金私自截留,最大单笔挪用金额竟达6万余元。贪婪之心与监管的缺失,最终使潘某成为了隐藏在物业公司内部的一只硕鼠。
目前,该案已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至县法院。
月牙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须建立岗位轮换、定期稽核等内控制度,从业人员更应恪守职业底线,切莫因监管漏洞滋生贪念,须知司法利剑始终高悬。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