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亲朋好友聚会常常饮酒助兴。检察官就安全驾驶给大家再敲“警钟”。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是,有一种情况可能被人忽视,那就是很多人对“隔夜酒”的存在认识误区,往往认为头天晚上喝酒甚至喝到夜里,早晨开车是“隔夜酒”就没事。事实上,这种喝酒喝到夜里,简单休息几个小时后就开车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酒驾”。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没事的“隔夜酒”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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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吴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吴某喝了五瓶啤酒。饭局直至次日凌晨2点才散场,随后吴某在车内休息至早上5点多。之后,吴某驾车搭载工友行驶至肥东县山水路附近,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交警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在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后经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认定,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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