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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号”后恶意“找回”再转卖,判刑!
时间:2024-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游戏账号作为一种无形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卖出游戏账号后又恶意“找回”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恶意“找回”售出游戏账号的案件,并于2024年6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去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由于手头紧张,便打算把自己玩了多年的某游戏账号卖给某公司。双方约定,该公司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的游戏账号,并约定王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找回账号。收款后,王某某立即以申诉方式将该游戏账号“找回”,并在变更登录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后,又以4000余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王某某还涉嫌其他盗窃犯罪事实,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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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游戏账号虽然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一样具有相应对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与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大家在日常交易中,如发现上当受骗,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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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