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将某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具体事务,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为该分包项目实际承包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按合同支付了工程款,而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却没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3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0余万元。2024年1月12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柳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其逾期拒不支付。
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本案被害人均系农村务工人员,血汗钱没有着落,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024年3月15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逮捕不是目的,办案绝不能一捕了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通过释法说理,敦促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尽快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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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某某已结清所欠的全部劳动报酬。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逐一联系被害人听取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将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坚持维权与护企并重,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