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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轻罪不起诉 法治育青春
时间:2024-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时,鉴于涉案人员许某某的学生身份及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现年刚满18周岁的许某某,是合肥市某院校的大一学生。20231月份,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

经查,许某某出借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一起,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三万元,非法获利九百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许某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其日常表现。经调查,许某某在校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为更好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与许某某家长积极沟通,督促其主动退赃。检察机关依法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向许某某所在学校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为青年学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多方联动,共同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成长土壤。

法律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