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肥东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秩序,消除社会隐患,彰显人文关怀,依法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对一名“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申请强制医疗。
【案情概述】2024年1月,肥东县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协助精神病复发的王某某送医治疗。民警开展救助时遭到王某某的暴力袭击。经鉴定,其中一名辅警头部额骨处被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系病情发作,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此前,王某某还曾多次与其家人、邻居、同事发生矛盾冲突,并实施暴力行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承办检察官在深入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后,认为王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向肥东法院提出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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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公民人身安全必须得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障。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依法提请强制医疗申请,既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又能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动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