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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狐朋结伙去偷狗,获罪领刑再进宫
时间:2024-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红楼梦》第十回:“恼的是那狐朋狗友,搬弄是非,调三窝四。”话说有两个“狐朋”却专门去毒害“狗友”2024年3月5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两名偷狗贼。

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王某和魏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曾于2023年2月因偷狗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出狱不久后的二人重操旧业,又干起了偷狗的勾当。魏某某负责准备毒狗的材料,如鸭脖、鸭头、毒鼠强等,王某负责开车带魏某某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将狗毒晕后带走。2023年夏天,两人在肥东县的乡村流窜作案,专门毒害“看家狗”、“护院犬”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魏某某被抓获归案。起初二人还存有侥幸心理,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魏某某心理防线被攻破,悉数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其表示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和妻儿,以后绝不会再犯。

检察官提醒:

狗,是人类真诚的朋友,它们不仅可以看家护院,更甚者可以陪伴老人,成为老人精神和心灵的慰藉。它们对于主人来说已经超越财产象征这一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已然成为家人或朋友,因此偷狗的行为必然会遭到他人的唾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1.勿伸手,伸手必被捉;

2.请看管好您的爱宠;

3.尊重生命,关爱动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