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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个手机起贪念,转走微信零钱,犯罪!
时间:2024-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对他人遗失的手机动起了歪心思,不仅将手机收入囊中,还把失主微信钱包内的余额转走。

2023年9月的一天上午,张某看到马路边有一部手机,见四下无人,便悄悄将手机收入囊中。回到家后,张某发现捡到的手机并未设置锁屏密码,在好奇心驱使下,张某解开了手机,在翻阅微信时发现失主微信钱包内还有几千元余额。面对屏幕前的“巨款”,见财起意的张某动起了歪心眼。他通过试密码的方式成功将微信钱包内的6000余元转到了自己账户上。失主谢先生发现自己微信账户异常后,选择了报警。很快,民警通过转账记录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面对民警,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将捡到的手机和转走的6000余元悉数退还给失主谢先生。2024年2月,我院以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网络非法外之地,擅自将他人账户资金转走系盗窃行为。本案中,张某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捡到手机没人看到,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占为己有,面对他人微信钱包内的余额耍起了“小聪明”,正为自己成功“破解”密码而洋洋得意,殊不知一时贪念最终害了自己。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将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追悔莫及。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要“捂紧”自己的微信钱包、QQ钱包、支付宝等,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