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随着线下演出市场的复苏,各大演唱会轮番开演“一票难求”,与此同时,演唱会相关消费投诉也持续上升。
中消协8月初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热点分析》案例中就提到,今年5月,就有多名消费者反映某明星演唱会现场视线被遮挡。但由于演唱会普遍“不支持退票”的行规,遇到类似问题想要退票却并非易事。
那么,演唱会现场,观众听不清歌声究竟能要求退票吗?主办方不支持退票,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检察官说法】
享受完整的视听体验,是演唱会购票者主要的权利,也是主办方应尽的主要义务,因现场演出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观众听不清声音,或者因遮挡物而看不到演出等情况,属于主办方提供的服务具有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主办方退票或者退回部分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消费者可以和主办方沟通提出补偿或退票要求,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演唱会购票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而一经售出不能退换则是排除了消费者主要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且《网络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演唱会门票并非不可退换的商品。演唱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临近演出退票虽可能会影响二次销售,但平台单方过度限制消费者的退票和换票权益,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中消协也建议,相关演出票务平台和主办方应该站在促进消费潜力释放的角度,思考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消费体验,基于公平原则合理制定退换票规则并向消费者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票前充分知情和主动确认。如果推出“不退不换”的门票,应当同时推出可退换门票,并设置合理价格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或岁要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