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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遛狗未拴绳,致女童摔倒骨折,谁来担责?
时间:2023-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宠物犬紧追不舍,女孩摔倒骨折,对于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导致的伤害,宠物犬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检察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女童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人未拴绳牵领出门遛狗,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饲养人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女童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饲养人提交证据证明女童对其宠物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饲养人有减轻责任的情形。那么,饲养人应对女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检察官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