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对待孩子本应谨言慎行,注重言传身教。不过,肥东县的一位母亲却鬼迷心窍,以“赚钱”为名,带着儿子女婿一起偷东西!
刘某某和其父母在肥东县经营着一家废品回收站。刘某某的母亲方某某看到附近养鸡场门口放着几块钢板,便贪念作祟,想把钢板运走卖掉。但因为钢板较重,没有叉车等工具无法实施,加之自己儿子起初不怎么支持,方某某只好作罢。某天,方某某得知其女婿夏某某开叉车来自家附近干活,方某某就约女婿一起去将鸡场旁边的钢板搞走,因为是岳母要求帮忙,夏某某没有拒绝。
当天晚上8点多,方某某先骑车到养鸡场附近去踩点,见四周无人便通知儿子女婿动手,随后刘某某开着小货车,夏某某开着叉车到达现场。三人分工合作,方某某在附近望风,夏某某用叉车把三块钢板装到小货车上,刘某某开着小货车将钢板运走,后销赃得款两千余元,刘某某转给夏某某一千元。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方某某、刘某某、夏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三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三名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如此简单的道理很多人却不以为意,以为只是“顺手牵羊”,不算什么大事。殊不知,违法犯罪无大小,以身试法必受罚!切勿因贪小便宜而落入法网,追悔莫及,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