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晚上9时许,张某某驾驶货车从江苏开往河南,凌晨三四点左右,张某某开始犯困,为了“提神”,张某某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并喝了半斤白酒稍作休息后继续上路。5月1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在高速上碰撞了几辆汽车,因为害怕酒驾的事情被发现就驾车加速驶离现场。不久后交警设置路障拦截,张某某强行闯卡,驾车逃逸。5月1日上午12时许,张某某与李某某的车辆在合肥某段高速上发生碰撞,张某某驾车直接逃离事故现场。然而肇事后的张某某并没有停止荒唐的行为,再次在应急车道上“酒足饭饱”休息之时,被合肥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喝酒“提神”,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更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威胁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挑战法律的权威。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酒后驾车处罚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 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