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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车分心酿惨剧 害人害己处刑罚
时间:2021-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雨夜,一起命案,一瞬间的疏忽造成一辈子的悔恨。
   关某是一名饭店厨师,2021年5月的一天晚上,有一户人家在饭店摆了几桌喜宴,酒足饭饱之后请饭店派车把他们送回家,关某把客人安全送达后,回程中因雨势过大视线不清,在他侧身捡起掉落在后座的衣服时方向突然失控,左前方撞到了不明物体。关某感觉自己撞到了人,但由于害怕没有下车查看就离开现场。等驾车送完剩下的客人,关某三次路过事发地时都在车上下意识地朝外面瞅了瞅,见无人发现,便惊魂未定的开车回家。

    第二天,警察却来到了饭店要求调取监控,原来昨天晚上有一名老人在事发地被车撞死,死前刚刚在该饭店吃过晚饭,关某顿时意识到这名老人可能就是昨晚车祸的受害者。再三犹豫,关某还是和家人交代了前因后果,并在家人的劝说陪同下前去公安机关自首。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关某提起公诉,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我们常强调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但在生活中的多数时候我们却常常会存在侥幸心理,结果因为接打电话、捡拾东西时一刹那的疏忽,反而带给我们终身的遗憾。检察官提醒大家,生命无返程,安全无小事,时刻牢记行车安全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对别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