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夏天,刘某某、黄某某、袁某某三人合伙,以肥东县张集乡一村办办公室附近的一废弃学校为厂房,黄某某、袁某某各出资五万建设厂房,刘某某从淮南拉了三个大铁罐、十几桶甲醇作价两万多入股。该厂因为环保不合格,几个月后被肥东县环保局查封,三名嫌疑人就想把厂房和废弃的大铁罐卖掉。黄某某找到李某甲商量好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切割变卖三个大铁罐,以1000元价格变卖厂房。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甲带着亲戚李某乙、李某丙来到该厂房,李某乙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氧焊机切割之前存有甲醇的铁罐子,切割过程中铁罐子突然发生爆炸,将李某乙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对刘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甲、袁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检察官提醒大家,甲醇是一种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性大、事故后果严重,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此类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但有的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惜铤而走险,在项目没有审批、相关人员没有资质、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甲醇 的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绝非儿戏,未经许可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己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