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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监视居住期再添新罪 男子不思悔改终被捕
时间:2021-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6月的一天凌晨,蔡某某路过某饭店时看到饭店门口的玻璃门仅被一把U形锁锁住,遂起贪念,将玻璃门把手踹掉,进入店内后蔡某某撬开吧台抽屉,盗走现金1100元,同时拎起店内一箱白酒后扬长而去。不久后蔡某某被警方抓获,但因情节轻微未被批捕,肥东县公安局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逃过一劫”的蔡某某并没有迷途知返,刚出派出所的他又到某酒店实施盗窃,共盗走数包香烟及现金450元,几天后蔡某某再次被警方抓获。
    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新的犯罪,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本案中蔡某某每次所盗窃的金额虽然仅有千余元,但其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因盗窃罪多次被抓,将法律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做纵容,一再挑战法律底线,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同时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措施,如加固门窗、安装监控视频或报警器等,不给小偷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