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是合肥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为了归还所欠的债务,身为业务销售经理的他利用自己负责代收机械销售款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从自己处购买公司挖掘机的货款据为己有。2015年至2018年间,先后挪用该公司货款共计5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将舒某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
民营企业财产遭到侵害后,由于调查取证难等原因,容易导致合法权益保护不及时、不到位,可能给民营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肥东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转变工作理念,突出服务“六稳”、“六保”,通过线索收集、调查取证、梳理19人次证人证言、鉴定评估等司法程序,最终锁定本案完整证据链,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对类似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近年来,肥东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举措,满足新时代企业经营环境的司法需求。积极贯彻落实省院《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通过走访企业、开展座谈会等形式,实现及时联系、定向服务、正面引导,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针对性服务。同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活动犯罪,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