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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盗窃竟是枕边人 恋爱交友需谨慎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爱情是十分美好的,但是爱情有时也会使人盲目,有些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没有经过理性观察和考量,可能会引狼入室,家住肥东县的周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徐某某和周某某是一对恋人,2020年1月的一天凌晨,徐某某来到周某某家中休息,徐某某睡到中午起床后发现女友不在家,由于最近缺钱,就想在周某某家中偷点东西,因为自己之前帮周某某搬家时知道其平常有把贵重东西藏在卧室床垫里的习惯,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周某某的家中搜索,后在次卧床垫的拉链内发现了现金和一些黄金首饰,便拿走1200元现金和黄金首饰将其藏在自己家中。后民警找到徐某某时他表示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曾多次想把钱财还回去,犹豫之间民警已经找上家门了,  徐某某的行为不仅失去了爱情,还获了牢狱之灾。 

     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法院,最终徐某某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不问自取,视为贼也”,就算是男女朋友间亦是如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恋爱时的山盟海誓“我的就是你的,你的还是你的”,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应,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仍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即便是同居,对方的财物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同时,检察官建议,有条件的独住女性可在住所安装监控录像,一旦发生案件,可协助警方快速破案,及时挽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