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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 肥东县九人被捕进法网——肥东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然而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无视禁渔期规定,顶风作案。那么,偷偷捕捞水产品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呢? 

 

案情简介 

   长临河镇是肥东县的一个乡镇,濒临巢湖。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发布《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使用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肥东县检察院办理这两起案件的九名被告人都住在这里,但他们无视政府通告,在巢湖禁渔期内擅自进入禁渔区,以人力盆、木船、虾笼等工具非法捕捞巢湖鱼虾、白米虾等水产品,并在长临河镇水产品市场以市场价格零散销售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商贩,获利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近日,这两起案件的九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随着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巢湖里的水产品已不能再随意捕捞。 

禁渔护鱼,严抓严管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俗话说:“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禁渔,应该成为一种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禁渔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广大商家和居民的支持,只有人人都具备较强的禁渔意识,巢湖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才能更快地恢复,我们的生活环境才能更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