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已是令人气愤的事情,近日,肥东县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后,不但不吸取教训竟找人顶替,企图“金蝉脱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都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和朋友聚会后准备回家因临时有事情,胡某某遂驾车出门,途中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胡某某虽然拨打报警电话但却拒不承认自己是肇事驾驶员,为了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甚至企图用钱收买董某某,让其顶替自己处理违法行为。但董某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前因后果。最终,被告人胡某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董某某因涉嫌包庇罪被立案监督。
检察官说法
醉驾作为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但醉驾的案件并没有呈现下滑趋势,究其原因就是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和存在侥幸的心理。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某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仅没有让自己免于刑事处罚,还可能连累他人受罚,实属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驾驶人驾车出行,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妄图逃避法律追究,采取不正确的方法,只会害人害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驾驶人们要守法开车,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酒后驾车处罚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