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为我的行为感到后悔,……。”近日,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陈某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也愿意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陈某某在合肥市某健康咨询服务公司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网上低价购买的“葛洪牌桂龙药膏”,在未确定药品安全的情况下将药品销售给客户,并导致部分消费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销售的“葛洪牌桂龙药膏”系假药,其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随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销售假药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日,安徽日报公开刊发了一封《致歉信》,被告陈某某因销售假药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销售假药不仅破坏了国家药品市场秩序,更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违法行为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药品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