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城市里到处可见共享单车的身影,它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捷,但在路边“无人看管”的共享单车考验着人们的素质,除了乱停乱放、恶意破坏,甚至有人占为私有,近日,肥东县两男子因涉嫌盗窃共享单车电瓶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曾听人说过,三组共享单车的电瓶可以做一个电鱼的电瓶,便和同事孙某某商量偷点电瓶去电鱼。2020年4月的一天,赵某和孙某某在路边看到了一辆共享单车便决定动手把车里的电瓶偷出来,但孙某某因故离开,赵某就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的电瓶撬了出来带走,后赵某又一个人撬了两辆共享单车。当他把这三组电瓶连接在一起想要做一个打鱼的电瓶时,组装的电瓶突然发红烧坏了,赵某只好把烧坏的电瓶扔掉。
竹篮打水一场空的赵某并没有就此放弃,几天后,赵某又发现了一辆共享单车,他便找来孙某某,两人合力撬下电瓶。撬下之后,赵某好奇这个单车平时是用微信还是支付宝扫码,便用自己的手机试了一下,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找到了赵某,询问他为什么要扫码那辆丢失电瓶的共享单车,但赵某并没有承认自己盗窃的行为,只说自己扫着玩。当天晚上,赵某和孙某某又再次盗窃了三辆共享单车,电瓶都由赵某带回家。几天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赵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共享资源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那些破坏、隐匿、私锁甚至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需引起注意。
首先,单纯对有定位系统的共享单车进行私锁并将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而且行为人也通过扫码开锁支付使用费的话,可以断定行为人并非是侵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可能仅仅是想便于自己使用,即不是所谓的盗窃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对租赁公司单车收益权造成消极影响,因此也应该属于另类的财产侵权行为。相反,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私锁单车行为,且使用不付费的,应该推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构成盗窃罪。
其次,对于隐匿共享单车的行为,如果是针对无定位系统的单车,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盗窃;如果是针对有定位系统的单车,且行为人明知道该车有定位系统,但未拆除或破坏定位系统的话,则推定为意图无偿使用,属于侵犯收益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是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隐匿行为,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和上述情形一样,如果符合入刑条件,将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