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一男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转卖汽油近半年,直至被群众举报案发,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案情简介
孙某一开始帮人打工非法卖油,干了近10天后觉得有利可图,便决定自己单干。2018年4月的一天,孙某从二手市场花2万元买了一辆厢式货车,然后在车厢内加装了铁罐和加油机,从他人处按吨买到汽油后来到肥东县沿河路,以低于市场价一元的价格,按升出售给私家车车主,后被群众举报案发。在公安机关查获时孙某仓皇而逃丢下了记账本,经核实,其共销售汽油12余万元。
孙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购进成品油(汽油)予以转卖销售,无证销售汽油价值12余万元,未销售汽油2300升,涉案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最终,孙某被作出如上判决,其改装的厢式货车和2300升未销售汽油也依法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
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孙某为了赚快钱私自贩卖汽油,不仅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还忽视了最基本的安全观念,这种移动的加油站极有可能因为一根烟头瞬间变成被引爆的“定时炸弹”,对汽油销售地点周边的居民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了公众安全,请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请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