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缺钱时都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报酬,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缺钱时却走上了一条不劳而获的“致富路”。
家住肥东县的李某某是一个盗窃惯犯,前科累累,在2005至2019年间因盗窃被多次判刑。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出狱后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便将目光又放到了盗窃公棚内财物上,在多家工地工人宿舍内实施盗窃,将偷盗来的钱财挥霍殆尽,后在一次盗窃中被工地巡逻人员当场抓住后报警。
近日,李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因多次盗窃工棚内财物,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缘何“工棚”一再成为被盗对象,原因有三:
一、人员不稳定。工地上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彼此不熟识,给窃贼以可乘之机;
二、监管不到位。在建工地没有成型,公安天眼系统及相关监管措施难以全覆盖,使得窃贼无后顾之忧;
三、防范意识差。工友们晚上睡觉很少锁门,贵重物品如工资、手机等随身携带,因白天工作太累,晚上睡眠较深,使得窃贼敢于铤而走险。
对于工地承建方来说,应加强人员管理;对于监管方来说,应加强对工地的监管;对于工友们来说,应增强防范意识。只有多管齐下,才能防患于未然,还“工棚”一片净土。
检察官再次提醒唯有劳动能致富,切勿糊涂走错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