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出生于2001年的许某某原在肥东县某汽修厂学习汽修,因平时喜欢打游戏,但又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想到之前曾经去过的成人用品售货店无人看管,于是决定去偷盗。2019年9月份,许某某使用路边捡来的起子先后5次以破坏售货机收银口的方式盗窃售货机里的财物。
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许某某被肥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普法
掩卷沉思,十几岁的少年本应在宽敞明亮的课堂里求学上进、健康成长,但本案的许某某却因缺钱打游戏而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实施盗窃,最终走进深锁的“高墙之中”,令人扼腕。其实许某某早在2019年4月份就已有盗窃行为,因其当时未满十八岁周岁,所以仅被行政处罚,然而许某某并没有珍惜这个原本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当时许某某能够知错就改、悬崖勒马,那么现在迎接他的或许就不会是这样的结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的呈现在每一个家庭和社会公众面前,社会公众也一再呼吁,要求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是真正应该引起我们重视、让我们引以为戒的,应该是青少年教育的缺失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希望这样一起案例,可以给与许某某有着相似经历的青少年们敲响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