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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判刑又处罚金
时间:2019-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爱军以在肥东县店埠镇经营合肥玥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向王义生等二十余人借款共计267.64万元。其中王爱军承诺支付1万元一周的利息在10001300元的高额利息,通过韩梅,李莲洁、葛美介绍向徐可、昂微微、耿萌萌、左金霞、李亚、韩东、陆俊、黄巧巧、许建伟等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多万元。王爱军后因没有偿还能力,导致100多万元的借款无力偿还。

    201825日,韩梅等人至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王爱军以在肥东县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通过韩梅等人介绍向徐可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多万元,后无力偿还。经审查,肥东县公安局于201827日对王爱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29日接到肥东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爱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案卷材料。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爱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本案尚有事实未查清,对王爱军不予羁押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有逮捕必要。本案立案后侦查时间较短,证据取证较为粗糙,但基本能够证实王爱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具体涉案数额有待进一步侦查,但本案涉案集资参与人较多,对王爱军不予羁押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犯罪嫌疑人王爱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并承诺高额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本案尚有事实有待查清,且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爱军。2018212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爱军批准逮捕,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侦查,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确保证据完善后移送起诉。

    201881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22刑初202号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爱军有期徒刑1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