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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倒车不慎引悲剧,涉嫌犯罪被公诉
时间:2018-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杨某,,汉族,54,系巢湖市庙岗乡沿山行政村小钟村村民,自购货车从事建筑材料运输行业,在建筑工地上摸爬滚打挣钱养家。平淡的生活透漏着稳稳地幸福,一场意外打破了原有的平静。20188314时许,杨某在合宁高速(南京方向)施工扩建道路上卸砂石倒车时,未查看车辆后方情况,将在车尾后方的施工人员万某撞到卷入车辆后轮碾压,造成万某当场死亡的悲剧,经鉴定万某符合交通碾压致胸腹部及左侧肢体复合型损伤死亡,杨某被肥东县公安局拘留,肥东县公安局于2018829日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此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办案人员翻阅了全案卷宗,随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清楚的认知,但是他认为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有误,在扩建道路上倒车过程中将他人碾压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何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呢?杨某的疑惑也是他家人的困惑,他们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不解,办案人员意识到必须让他们思想上认清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消除他们思想上的误区,思想的改变更能带来行动上的自觉,他们才能诚心接受审判并认罪伏法。办案人员反复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多次实地核查,找准事发现场系封闭式扩建道路,只有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可以进入,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此不具有道路的概念这个关键点给杨某及其家人答疑解惑,杨某因倒车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貌似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在此需要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中找寻答案,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两罪在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发生时侵犯的客体是重合的,那么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客观方面的不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是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就是杨某的倒车行为发生在封闭的道路施工现场,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此时的道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概念和性质,详实的证据、释法明理的解说,杨某认清了自己行为的犯罪本质,他表示办案人员的以案说法让他受益匪浅,他为他的过失行为深感惭愧和自责,他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思想上的疑问解开后,办案人员以亲情为纽带,对杨某近亲属进行法理、情理宣讲,亲朋们伸出援手帮助杨某筹集钱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有力促成了杨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办案人员不遗余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进行点滴普及,真正实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杨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事实,办案人员择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