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关乎执法规范、司法公正。10月26日,中雨。肥东检察院检察长杨柯与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干警一起,到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提审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定有无羁押必要。
赵某某,女,现年35岁。今年9月,因怀疑丈夫许某有外遇,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在许某水杯里添加杀鼠剂,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肥东检察院。赵某某被逮捕后看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10月15日,肥东院检察长接待日。本案被害人、赵某某的丈夫许某和赵某某的母亲王某,到肥东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要求见检察长,请求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位来访者认为,该案件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许某没有受到伤害并谅解了妻子赵某的违法行为,现在家里还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检察机关考虑此案的特殊性,请求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杨柯检察长接访后,十分重视。遂于10月26日,与案件承办干警一起到市女子看守所提审赵某某。一个多小时的讯问,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性格特点、生长经历、内心真实想法以及其它社会危害性因素,了解到,案件起因为家庭纠纷,赵某某因丈夫许某作风问题一时糊涂下毒。赵某某在丈夫许某喝下毒水后,立即告知实情,并采用抠喉、灌肥皂水催吐和立即带许某去医院救治,最终没有酿成惨剧,丈夫许某脱离危险后,也谅解了妻子。杨柯指示本院侦查监督、检所检察部门要严格依法办理。
本着不枉不纵、规范司法原则,目前,肥东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正在依法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社会危险性不大、无羁押必要,将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