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司某某2014年11月曾因盗窃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6日凌晨,司某某不思悔改,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33元。归案后,司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于2015年5月18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案件承办人又告知其应当严格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并特别要求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保证随时能与法官联系上,司某某也满口答应。但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司某某却视法律规定为儿戏,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肥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退回本院。之后,本院又将案件退回肥东县公安局,要求该局确保司某某到案。经过努力工作,2015年7月21日司某某被抓获归案。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不是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法院本可以对司某某宣告缓刑。庭审中,司某某对自己的愚蠢做法后悔不已,可惜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