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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杜绝纸面服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巡回检察
时间:2025-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体现司法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我院于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专项巡回检察。

本次暂予监外执行巡回检察通过实地走访乡镇司法所,查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开展个别谈话等方式详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日常监管情况,重点排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是否每月按时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人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要求,到指定医院检查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同时排查社区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管、请销假检查以及病情复查审查情况。

检察中发现,大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够服从管理,社区矫正机构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序开展,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情况和思想动态。同时也发现个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存在未按时进行病情复查和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情况。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将制发巡回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司法行政机构认真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将深化巡回检察机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与配合,严格杜绝纸面服刑,确保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法律链接: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