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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监守自盗,财务总监见财起意
时间:2024-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财务总监作为一个单位的核心岗位,本应尽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但有人却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盗窃了50万元现金,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却忘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我院受理了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嫌疑人陈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国企工作,现任某项目部财务总监。2024年11月5日下午,陈某某接到同事刘某的电话,告知其欲将50万元现金存放于财务室保管,因陈某某不在单位故未及时存放,后刘某告知陈某某该笔现金不需要存放了。当晚20时许,嫌疑人陈某某驾车回到单位,趁无人之际进入刘某办公室,发现柜子抽屉里存放了50万现金,遂产生了非法占有之意。为防止作案时被发现,嫌疑人陈某某在破坏了单位的部分监控后,于第二天上午,再次进入刘某办公室,将50万现金盗走。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

月牙检察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