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江某故意伤害案在肥东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也出庭作证。
张某夫妇因江某欠其货款而前去江某的店内讨要,讨要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江某一拳将张某的眼睛打伤,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张某因眼内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鉴定意见中记载的是玻璃体积血,而医院入院病历中所记载的是玻璃体出血,两者之间不一致,因此申请鉴定人出庭。承办检察官与法官、鉴定人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使该案的审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就鉴定意见中的相关问题提问,鉴定人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对该案中的争议焦点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为查明案情真相提供了专业依据。
该案是肥东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后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也是该院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的有益探索,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