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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任错付!母婴店店长盗走顾客金手镯
时间:2025-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女士育有两个孩子,因常带二宝去某母婴店洗澡、购物,久而久之便与该母婴店牛店长相识相熟。

2024年12月5日,陈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二宝来到母婴店,陈女士从婴儿车抱二宝时,被子被带起,宝宝的金手镯掉落在地,牛店长看到后,趁陈女士不备,将该手镯迅速捡起后放在自己的口袋里。第二天,牛店长将该手镯卖掉后得款一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12月26日,牛店长到案后不但不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反而编造该手镯系自己妹妹十年前送给自己的谎言,企图逃避侦查。2025年1月3日,肥东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面对嫌疑人牛店长拒不认罪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迅速开展补充侦查,从其妹妹、收赃人等相关人员证言入手,进一步核实被盗手镯的来龙去脉,锁定嫌疑人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同时结合牛店长可能构成累犯的情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0日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期间,牛店长基于证据方面的压力,方才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2025年4月21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尽量减少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注意,增加被抢劫、抢夺、盗窃的风险,特别是在拥挤的地方,如菜市场、公交车、商场等,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标。同时,在日常相处中,无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都应保持适度警惕,避免因轻信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