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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驾被罚不知悔 屡教不改判实刑
时间:2025-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精会严重削弱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毁掉多个家庭。每一名驾驶人都应敬畏法律、珍视生命,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酒后开车。近日肥东县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二进宫”醉酒驾驶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查明,驾驶人夏某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然而就在被处罚仅4个月后,夏某再次以身试法,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8.1mg/100ml。夏某被肥东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法律红线不可越过,而夏某却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