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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睡醒≠酒醒 隔夜酒真“刑”
时间:2025-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节将近,亲朋好友聚会常常饮酒助兴。检察官就安全驾驶给大家再敲“警钟”。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是,有一种情况可能被人忽视,那就是很多人对“隔夜酒”的存在认识误区,往往认为头天晚上喝酒甚至喝到夜里,早晨开车是“隔夜酒”就没事。事实上,这种喝酒喝到夜里,简单休息几个小时后就开车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酒驾”。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没事的“隔夜酒”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吴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吴某喝了五瓶啤酒。饭局直至次日凌晨2点才散场,随后吴某在车内休息至早上5点多。之后,吴某驾车搭载工友行驶至肥东县山水路附近,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交警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在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后经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认定,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是否属于醉酒驾驶进而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以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准。驾驶车辆千万不要自以为“隔夜酒”没事而触犯刑律。本案中,吴某头天晚上饮酒至次日凌晨,其后仅间隔三个多小时后便驾驶车辆,醉酒行为与驾驶汽车行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充足,仍然驾驶汽车,并且还属于疲劳驾驶状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