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2月3日,在肥东县店埠镇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件起因于房前树木的采光问题,顾某和郭某毗邻而居,均为80岁以上高龄老人,原本两家世代交好,顾某家门前种有一个大白杨,随着白杨日益高大,遮挡了郭某家的采光,两家产生了矛盾。当日双方在门口又一次为此发生口角继而肢体推搡,在推搡中郭某倒地受伤,导致其轻伤一级。
顾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察觉到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更是邻里间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考虑到双方均为高龄老人,检察官秉持“三个善于”司法办案理念,决定采取人性化、温情化的方式,积极介入调解,处理该案件。近日,我院干警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及社区,前往两家住所,倾听被害人诉求,寻求案件解决办法,在当地社区协助下,动员顾某亲属将影响采光的树木清理。综合考虑顾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为高龄老人,本院依法对顾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释法说理:
邻里之间应遵循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原则,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谐的生活环境。在遇到矛盾时,应冷静对待,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对自己及家人造成伤害引发社会矛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