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是名网络游戏的主播,有时也通过帮别人代练游戏账号的方式赚钱。有一次,丁某在网络直播自己玩某款游戏时,有个网络ID为“泡泡海”的游戏玩家慕名加了他为游戏好友。两人在网络世界中一番交往后,丁某看到“泡泡海”在游戏中的人物身上的装备、皮肤都很好,感觉这人可能是个“人民币玩家”,就经常带他一起在网络游戏中做任务,想从他身上得到一些游戏中的装备、皮肤等。
两人在游戏中熟悉后,“泡泡海”称自己是在做淘宝刷单生意,想找丁某借一张银行卡用,并许诺赠送一套游戏装备(价值约三千元)给丁某。
丁某同意后就去银行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储蓄卡,银行人员在为其开卡前明确告知丁某,银行卡不得出借、出租、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并让其签署了不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承诺书。丁某一心想着得到游戏里酷炫的游戏装备,在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就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和配套的密钥邮寄给了对方。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直到这张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犯罪资金三十余万元后被警方冻结,丁某却再也无法联系上“泡泡海”,只能独自面对法律的惩处。
肥东检察院以丁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县法院起诉。随后县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至此,丁某对其行为深感懊悔,但悔之已晚。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