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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非法方式索要合法债务,被害方变嫌疑人
时间:2024-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钱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为索取债务而深陷囹圄,可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案情简介:2020年初,被告人茆某某的父母在张某某的引诱下,购买了价值五十万元的ETH币,进行“价值”投资。不久后发现这是个非法集资的骗局,不仅无法将利润提现,本金也取不出来。一时间,茆某某的父母深陷债务危机,一辈子的积蓄也石沉大海。

2024年5月,茆某某伙同同样遭遇诈骗的李某某、姚某某等人,在肥东拦截被害人张某某,并强行将张某某拉上车载回驻马店索要欠款,强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48小时之久,期间还以殴打、辱骂方式威胁被害人还钱。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查,茆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茆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我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虽然茆某某是为了年迈的父母索要被骗的投资钱,悲剧的源头令人同情,但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经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切莫一时冲动,害人又害己。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从索取合法债务扩大到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且《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索取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大了对于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方式索取债务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范围。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索要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可能涉嫌绑架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首先要保持清醒的意识,不被他人花言巧语蒙骗,借款要签订借款合同,投资要进行风险评估。其次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讨债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债务,即使是合法的债务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以催要非法债务还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绑架罪等罪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