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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凝聚守护合力——肥东检察院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普法
时间:2021-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被侵害,是一个让人无比痛心却又无法回避的话题,由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与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九部门签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共同构建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意味着所有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必须通过最及时快捷的方式被相关部门知晓。这项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方面,多了一道有力的屏障。

为增强社会各界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了解,织密织牢社会防护网,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6月4日上午,肥东县检察院参加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强制报告承诺倡议活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和团县委等30余家单位参加活动,肥东县检察院红霞工作室成员李慧对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进行解读。

   活动现场,李慧从强制报告制度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强制报告的内涵、主体和具体内容以及不及时履责的后果等方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让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部门及从业人员深刻理解了“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中来,携手一起共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工作中,肥东县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检察职能,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努力提升办案和保护工作能力,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