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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 保障诉讼权利——肥东县检察院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检察
时间:2021-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力度,依法对2020年以来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执行检察,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谈话、查阅文书、调看录像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规范,依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此次检察发现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程序规范,权利义务告知及时,监视居住场所合规,现场看管安全有效。但也存在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普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错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监管场所物品摆放不规范等问题,肥东县检察院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针对此次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肥东县检察院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健全完善机制,充分体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积极功能,切实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 

   一是建立指定监视居住备案通报制度。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做出决定的机关、执行机关应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应对相关文书材料、案件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出意见,从源头上发现并杜绝滥用或扩大化适用的情形。对已经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做出决定的机关、执行机关要同时将指定的居所地址、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情况等抄送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及时开展检察监督。 

  二是多渠道拓宽信息来源。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协作,及时发现相关单位未向检察机关报送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办案单位漏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 

  三是开展常态化专项检察。一方面,积极开展对居所条件的检察。比照各地区已出台的居所条件的细化规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制度细则,对“居所”场地进行细化规定,使执行监督“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主动对执行主体开展检察。对违规适用、违规执行的,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和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落实“监审分离”制度,畅通被监视居住人及其家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