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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社矫方案、实现社矫目的 ----肥东县检察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纪实
时间:2020-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矫正方案的指引价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快更好的回归社会,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需要,也是新《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的法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同时,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检、司共赢’。”近日,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哲这样说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内涵。

    一是情况不同的矫正对象应有不同的矫正方案。这是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内在需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高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不同,缓刑犯与假释犯不同……依据不同的标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情况,制定指向性明确的社区矫正方案,是保障“因类施矫”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重要举措。

    二是同一个矫正对象在不同矫正阶段的社区矫正方案应有所区别。这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化管理的重要体现。矫正对象是活动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不断变化的,要在不断变化的矫正工作中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管理,矫正方案也必须因时因事进行动态调整。

 

    在近日开展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检察官发现,肥东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态势良好,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过硬,执法行为规范,但在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检察机关将与社区矫正机构紧密协作,积极探索适合肥东县县情的社区矫正方案,打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肥东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