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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有毒死狗肉被重判
时间:2015-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购销售有毒死狗肉被重判

 

近日,法院对肥东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收购、销售毒死狗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程某、夏某有期徒刑76个月、6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3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亦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 

早在2010年初,程某、夏某夫妻二人开始从事狗肉生意,后在合肥批发市场开设“肉食品商行”,专门从事狗肉收购、加工和销售。为谋取暴利,程某、夏某二人在商行内以每斤4-6元的价格多次向他人收购用“氰化物”毒后所盗的毒死狗。201411月,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分别查获程某存放在商行、冷库及冷藏车内的冻狗共13吨左右。经抽样鉴定,检测出狗肉中含有剧毒化学物质氰化物。程某还雇佣赵某、望某、吕某对收购的死狗进行加工后在市场上销售。本案案发后,李某伙同他人将程某储存在冷库内的13吨左右冻狗运回合肥销售,销售货款达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夏某在经营期间收购部分有毒死狗加工后对外销售,价值50万元以上,根据抽样检测的毒狗所占比例,生产、销售有毒死狗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且两人系主犯;赵某、望某、吕某受程某夫妻雇佣,帮忙收购毒死狗或明知死狗有毒提供劳务进行加工;李某明知程某储存的冻狗部分有毒,为其提供帮助代为销售,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出了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该案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肥东检察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依法快速审查,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形成打击合力,有力地震慑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